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突发公共卫生
事件责任追究规定(试行)
(2019 年 12 月 31 日第 2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管理,落实各项公共
卫生管理责任,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,事事有
人做,防患于未然,杜绝或尽量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
的发生,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
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,校长担任组长,
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,各二级学院(部)、各部门主要负
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院
办,负责组织、指挥、协调与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
防治工作。
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(部)、各部门按照“谁主管,
谁负责”,“谁组织,谁负责”,“谁失职,谁负责”的原
则承担相关责任。
第四条 学校发生的公共卫生事故,特别是重大事故,
要进行严肃查处,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、责任人员未
处理不放过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、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
放过的“四不放过”原则,对于玩忽职守,疏于管理,造成
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,给相关责任人以相
应处分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