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公共租赁住房
管理办法(修订)
(2019 年 10 月 31 日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有房的管理,保障公平分配,规范
运营与使用,健全退出机制,确保国有资产正常使用,根据《国
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国
办发〔2011〕45 号)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令
第 11 号)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用公共租赁
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》(建保〔2013〕178 号)《贵
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
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黔府办发〔2013〕39 号)《毕节市
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七星府办通〔2016〕158
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,是指按照有关政策限定建设
标准和租金水平,面向我校符合规定条件无房职工或困难家庭
出租的保障性住房。学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、改建、收购、
赠予或对外租赁筹集成套住房和宿舍型住房。
第三条 学校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,负责公共租赁住
房的建设和管理,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。
第四条 学校国资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管理和使
用监督,负责牵头完成申请资格审核及租赁合同的签订。后勤
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、租赁价格的确定、维修和日常管
理等。-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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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学校对富余房源可按市场规律竞价租赁。
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
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是本校教职工(含聘用
职工,已参加一期公租房、人才房选房的教师除外)申请公共
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:
(一)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(申请人
及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;
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
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,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,
无力购房);
(二)收入、财产低于规定标准(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
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,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
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%以下确定。申请人及家庭
成员名下无家用型小车和 10 万元以上的生产营运车辆);
对口支援教师,派入交流干部或访问学者需使用公共住房
的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。
第七条 学校管理部门申请住房,可以根据学校安排结合
实际情况,按年度计划集中申请,自主调度用房。
第八条 学校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
管部门的规定公布申请条件,申请人按照要求向国资处提交申
请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
料。申请材料齐全的,国资处应出具书面凭证。申请人应当书
面同意学校到相关部门核实其申请信息。
第九条 国资处牵头,会同人事处、后勤处、工会、计财-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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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对复核结果符合申请资
格的予以公示,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复核不符
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,并在 15 个
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申请资格,对异议成
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。
第十条 学校部门申请的住房,由申请部门对住房人员条
件进行核查。对外地来校工作的新进职工,申请用房不足 1
年的不进行核查。
第三章 选 房
第十一条 后勤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、申请人条件制
定选房方案并在校内公布。选房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、数量、
户型、面积,租金标准,供应对象范围,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。
第十二条 后勤处根据选房方案结合房源和确认的申请
人,采取抽签方式,确定选房排序对象。选房排序公示无异议,
即可选取住房。
第十三条 排序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孤
老病残人员等,可以优先选择公共租赁住房。
第十四条 国资处代表学校与选取了住房的申请人签订
书面租赁合同,租赁合同签订前,国资处应将租赁合同中涉及
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
租人明确说明。
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
容:
(一)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;-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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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房屋的位置、用途、面积、结构、室内设施和设备,
以及使用要求;
(三)租赁期限、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;
(四)房屋维修责任;
(五)物业服务、水、电、燃气、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
责任;
(六)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;
(七)应退回租赁住房但拒不退回时租金的计算方法;
(八)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;
(九)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。
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文本签订,合同
签订后 30 日内国资处将合同送后勤处、财务处完善租赁手续、
安排入住。
第四章 租金与租期
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
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
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。
第十七条 租赁价格由后勤处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调研,
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,定期调整租金标
准,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。
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教师,外派交流干部或访问学者申请
公共租赁住房,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,向学校缴纳租金,该租
金列入公费开支。按政策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的住房,其住房租
金计入人才引进费用。
第十九条 租金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租赁面积和学校批-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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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实施的单价在合同中约定。部门申请的住房根据学校相关政
策核定或按年度结合当期单价核定。
第二十条 租金的缴纳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。
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,可以依照
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。
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 3 年最长不超
过 5 年。
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
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。
确需装修的,应当取得国资处和后勤处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间,承租人每年需提供符合申请公共
租赁住房条件的相关材料交后勤处审核。
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,符合条件续租的,承租人应当在
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。后勤处按前序条款审核,
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,并签订续租合同。
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又
拒不出的,学校将采取司法手段要求其搬出。在此期间产生的
租金按照下列方法计算:第一年延期租金按合同金额的 3 倍支
付,不满半个月按半月计算,超过半个月按 1 个月计算。从第
二年起,每年租金在前一年延期租金的基础上上浮 50%。直至
从新订立合同或退回租赁房。
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责令退回
公共租赁住房:
(一)转借、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;
(二)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;- 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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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,拒不恢复
原状的;
(四)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;
(五)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;
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应限期退回公
共租赁住房,限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。
通过购买、受赠、继承等方式获得了其他住房;
通过承租、承购了其他保障性住房;
学校其他政策或合同约定需要退回公租房的。
第二十九条 对责令退回公共租赁租房,超限期退回公共
租赁租房,以及符合租赁条件但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
金的应采取断水、断电等措施,上报学校按照违反相关规定占
用公房给予政纪处理。
第三十条 后勤处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开
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,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举
报,发现和接到举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,应当及时处理
或者向学校报告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
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,或者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
徇私舞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
给予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
请公共租赁住房的,后勤处不予受理,给予警告,并记入公共
租赁住房管理档案。-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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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,给予通报批评;
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,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,
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。
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收回公共租赁住
房:
(一)转借、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;
(二)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;
(三)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,拒不恢复
原状的;
(四)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;
(五)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制度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